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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糸统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糸统管理办法》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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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6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7.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银办发[2000]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若有问题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 《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

第六条 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

第七条 登录名称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个《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二)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称和口令应由本人密封、签章,交发行部门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删除其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更换或删除时,必须有现任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在场。

第八条 若操作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登录名称和口令时,需由发行部门主管会同他人共同开启该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并进行登记;已开启的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必须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更换。

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系统》用机上安装visual foxpro 数据库管理软件。

第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除总行授权的系统维护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操作。总行授权的维护人员需要打开数据库操作时,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有操作员在场。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应加强凭证的签发、审核及传递等环节管理。操作员应审核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齐全后输入数据,制单、复核或记账等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分别签章。

第十二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应按照凭证的输入、打印、审核、记账、整理装订、保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四条 计算机签发的每一份调拨命令、销毁命令、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其合计金额必须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节 财务数据输入

第十五条 输入数据范围。包括手工输入的数据和网络、磁性介质等输入的有效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 数据输入必须由操作员办理,并及时打印出各类业务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 账务数据应实时逐笔输入,坚持序时记账和先入库后输入入库凭证,先输入出库凭证后出库,不得并笔和轧差输入。

第十八条 操作员应输入合法有效的会计数据,不得输入未经审核或未经签批的凭证,不得擅自更改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错账处理

(一)上级行操作员在处理下级行上报的错误电报时,不得擅自更改下级行上报的电报内容,应依据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的更正电报进行处理。

(二)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电报后发现有误,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做当日账务恢复处理,应在次日更正上报。

(三)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出现其他差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节 账务结转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操作员应生成本行库记账文件,进行记账处理并核对,账账、账实相符后,才能生成全辖数据电报发送上级行,并备份当日全部账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数据电报上报时间为每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个业务日上报时间为晚九点前。加班时,未经上级行确认上报数据无误,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内数据电报上报时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末日账务处理结束,进行年终账务的结转工作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到全辖各行上报电报并记账正确后进行。如年度末日辖内有机构没有发生业务,也必须生成一份空电报上报上级行。

(二)年度末日发行基金调拨、销毁在途余额为“零”。

(三)双份备份全年账务数据。

(四)经上级行确认全年账务数据准确。

(五)与会计部门核对发行基金往来科目发生额一致。

(六)与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库存核对无误。

第四节 账务数据输出

第二十三条 账务的数据输出包括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每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实物余额表、在途余额表,发行基金出入库日报表;月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发行基金实物及在途总账、分户账,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券别登记簿;年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有关发行基金的年度统计表及会计决算表(总行专用)。其他数据可根据需要打印。

第二十五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要严格控制打印份数;打印作废的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签章齐全,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未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货币发行业务数据。

第四章 升级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软件的优化和升级应以《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有关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软件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必须经过测试、验收、认定(或鉴定)、试运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后,在投入使用前开发人员必须提供《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行脱离手工记账方式前,《信息系统》记载的账务与手工记载的账务核对一致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并报上级行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错误的修改、功能的优化与增加,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所辖行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前,必须进行数据备份。维护过程中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软件(含资料)由发行部门、科技部门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统维护手册只发到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软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五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硬件设备(指业务处理用计算机、备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及UPS电源等)应经常进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计算机应设置密码,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用机应放置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保持室内清洁、明亮,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设备、空调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场地,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进入操作场地。

第三十九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数据丢失,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数据。日常操作用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计算机。

第四十条 不得在《信息系统》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清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病毒扩散。

第四十一条 使用《信息系统》必须有两种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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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6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银办发[2000]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若有问题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 《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

第六条 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

第七条 登录名称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个《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二)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称和口令应由本人密封、签章,交发行部门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删除其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更换或删除时,必须有现任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在场。

第八条 若操作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登录名称和口令时,需由发行部门主管会同他人共同开启该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并进行登记;已开启的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必须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更换。

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系统》用机上安装visual foxpro 数据库管理软件。

第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除总行授权的系统维护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操作。总行授权的维护人员需要打开数据库操作时,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有操作员在场。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应加强凭证的签发、审核及传递等环节管理。操作员应审核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齐全后输入数据,制单、复核或记账等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分别签章。

第十二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应按照凭证的输入、打印、审核、记账、整理装订、保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四条 计算机签发的每一份调拨命令、销毁命令、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其合计金额必须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节 财务数据输入

第十五条 输入数据范围。包括手工输入的数据和网络、磁性介质等输入的有效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 数据输入必须由操作员办理,并及时打印出各类业务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 账务数据应实时逐笔输入,坚持序时记账和先入库后输入入库凭证,先输入出库凭证后出库,不得并笔和轧差输入。

第十八条 操作员应输入合法有效的会计数据,不得输入未经审核或未经签批的凭证,不得擅自更改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错账处理

(一)上级行操作员在处理下级行上报的错误电报时,不得擅自更改下级行上报的电报内容,应依据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的更正电报进行处理。

(二)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电报后发现有误,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做当日账务恢复处理,应在次日更正上报。

(三)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出现其他差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节 账务结转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操作员应生成本行库记账文件,进行记账处理并核对,账账、账实相符后,才能生成全辖数据电报发送上级行,并备份当日全部账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数据电报上报时间为每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个业务日上报时间为晚九点前。加班时,未经上级行确认上报数据无误,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内数据电报上报时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末日账务处理结束,进行年终账务的结转工作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到全辖各行上报电报并记账正确后进行。如年度末日辖内有机构没有发生业务,也必须生成一份空电报上报上级行。

(二)年度末日发行基金调拨、销毁在途余额为“零”。

(三)双份备份全年账务数据。

(四)经上级行确认全年账务数据准确。

(五)与会计部门核对发行基金往来科目发生额一致。

(六)与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库存核对无误。

第四节 账务数据输出

第二十三条 账务的数据输出包括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每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实物余额表、在途余额表,发行基金出入库日报表;月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发行基金实物及在途总账、分户账,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券别登记簿;年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有关发行基金的年度统计表及会计决算表(总行专用)。其他数据可根据需要打印。

第二十五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要严格控制打印份数;打印作废的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签章齐全,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未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货币发行业务数据。

第四章 升级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软件的优化和升级应以《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有关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软件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必须经过测试、验收、认定(或鉴定)、试运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后,在投入使用前开发人员必须提供《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行脱离手工记账方式前,《信息系统》记载的账务与手工记载的账务核对一致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并报上级行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错误的修改、功能的优化与增加,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所辖行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前,必须进行数据备份。维护过程中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软件(含资料)由发行部门、科技部门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统维护手册只发到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软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五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硬件设备(指业务处理用计算机、备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及UPS电源等)应经常进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计算机应设置密码,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用机应放置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保持室内清洁、明亮,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设备、空调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场地,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进入操作场地。

第三十九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数据丢失,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数据。日常操作用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计算机。

第四十条 不得在《信息系统》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清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病毒扩散。

第四十一条 使用《信息系统》必须有两种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海外特区博智大爱平台李红梅局长是做什么的?

说实话,这确实是个骗子公司。说是只要入群了就送原始股3000股,到2020年能变成2400万,但要是加入的话,必须提供身份证,手机号码,真实头像,还要在网易注册,它们还承诺对群管,讲师,群管理人员提供高薪。每个群有管理人员7.8名,说是等开网后再给高薪,结果这些人为了所谓的高薪就赔上话费天天宣传拉人。开始说是4月底一定开网,过了四月底又天天说是近几天马上开,一直开到今天。其实人民日报百家号已经刊登了关于中国物联网cdc的骗局!!!但那群管理人员为了高薪馅饼还是天天帮着吆喝,拉人,宣传。我有一个看法,它们这样不停的拉人肯定是有目的的,估计是把入群人的信息打包后卖给需要大量真实信息的人或者不法分子来谋取利益,入群的人有很多,它们声称有近一千万人,所以入过群的人一定要小心陌生电话诈骗,望大家远离这个骗局!我之所以知道的很详细,是因为我老婆也在里面当讲师,她把我拉进去好几次,我说是骗取个人信息的她却不信,我不入群她就天天找事!并且把我刚上初中的女儿也拉了进去,天天宣传cdc是真的。因为观点相左,我们从年初一直吵到现在。我打电话报过警,但警察说网上的事他们管不了。我也多次在网上举报过,也没人理,估计可能是因为还没造成重大损失吧。但却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和谐!为了你的信息安全,一定要远离它!

中国物联网央行数字货币的业务拓展中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将如何解决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操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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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后三同号钞,冠号还不错,如果这个是全新美品的话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如果是流通品相的话这个冠号是没有收藏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