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的如何账务处理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大校办发〔2016〕19号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承担科研项目的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要,遵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及绩效奖励。
第八条 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14%的比例足额预算,其中:
(一)管理费9%。学校按5%分配二级单位管理费,3%分配科研事业费,1%补偿科研成本费;
(二)绩效奖励5%。绩效奖励在项目结题时由学校考核计发。计发方式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调整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各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横向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支出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使用。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的,执行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或假冒他人名义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横向科研经费转移、截留或用于其他非科研业务。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协支出,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人员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科研补贴。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若项目组聘请专职科研人员,劳务费额度可再增加10%;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员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不得以其他票据冲抵报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程序按照学校《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办公费、招待费、燃油费及通讯费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列支,该4项经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的通知予以结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我是2010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的,没有参加工作,2011年1月参加研究生考试,不知道我现在的档案在哪
一则关于户口问题的问答!希望帮到你,谢谢.毕竟现在国家的户口问题很严格!建议按照规章办理!
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针对毕业生对户口有关政策的不了解,为了更好地使毕业生了解户口迁移有关事项,我们做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问答(仅供参考)。
1 、问:档案和户口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户口与档案不同,档案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本人携带。而户口不同,它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人来办理迁出手续,再由本人或委托人到迁往地落户,是个人行为。
2 、问:今年毕业生,户口是否可以申请保留在学校?
答:不可以
3 、问:学校不是说到时候户口给我们打回原籍吗?
答:这是一个误解。户口所谓“打回原籍”是指《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栏里写上你的原籍,而并不是给你寄回去。《户口迁移证》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人来办理带回原籍落户。
4 、问:户口你们是否能给我寄回原籍派出所?
答:不邮寄。户口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证件,必须是个人来校办理迁出并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
5 、问:我暂未就业,毕业时户口迁回原籍,是否影响以后就业。
答:不影响。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迁到生源地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跨地域就业需转移户口关系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信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7 、问:我毕业时户口迁出了,但未在原籍落户,《户口迁移证》自己拿着,现在就业了,户口怎么办?
答: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改迁至就业单位手续,同时更改迁出日期(改派有效期一年)。
8 、问:我是 2003 年毕业生,毕业快两年了户口怎么还没有给我们打回来?
答:这是理解上的错误,所谓“打回去”是指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写上原籍,如你入学时户口是天水市迁来的,毕业迁户口,迁往地址也写上天水市。户口迁移证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回原籍落户。
9、问:改迁户口迁移证是怎么回事?
答:是指毕业时户口已迁出(迁往原籍)且户口未在原籍落下,户口迁移证一直在手里拿着。择业期一年内就业了,凭《就业报到证》,改迁《户口迁移证》至就业单位,同时改迁日期。
10 、问:毕业生迁户口时,户口迁移证不写迁往地址可以吗?
答:不可以。不写迁往地址的户口迁移证是无效的。
11、问:户口迁出后,可以在自己的手里拿多长时间?
答:《户口迁移证》有效期是 60 天。也就是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60 天之内必须到迁往地落户。
12、问:《户口迁移证》过期了怎么办?
答:可以在迁住地的派出所所在的主管公安分局办理户籍迁移过期手续,不过现在很多地方都放宽了时间限制,建议你还是应该尽快落户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13、问:想把户口落在我兰州市的亲戚家怎么办?
答:有两种情况可以落户:( 1 )有在兰州市就业的《就业报到证》。( 2 )有兰州市公安局开出的《准迁证》。否则不能在亲戚家落户。
14 、问:我是 2004 届毕业生,爱人是兰州市的户口可以迁往我爱人家吗?
答:不能。毕业生户口是集体户,户口必须迁回原籍,然后根据国家婚姻有关政策,户口可迁在一起。
15、问:我《户口迁移证》丢失,可以补办吗?怎么办?
答:可以。在丢失的《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所在派出所开“证明信”,证明你没有在他的派出所落户,“证明信”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例:丢失的《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是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派出所,证明信就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派出所开具,证明你未在他派出所落户。然后持“证明信”以及本人申请、院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复印件和报纸挂失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相关手续。
16 、问:我在外地,户口叫朋友去代办可以吗?
答:可以。每一毕业生迁户口都要登记,代办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可办理。
17、问:没有《就业报到证》,单位开证明可以把户口迁往单位吗?
答:不可以。户口想迁到单位必须要凭《就业报到证》。
18、问: 我是在校生,明年毕业户口现在想迁回去可以吗?
答:不可以。在校生迁户口有两种情况可迁。①退学②毕业
19、问: 我退学了户口怎么办理?
答: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文件”证明,再加盖学院公章及财务处未欠费证明的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
20、问:我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为:62010219780112014X,和我以前的编号620102780112014不一致,编号中的“X”是什么意思?
答:你的两个编号都是正确的,62010219780112014X为解决“千年虫”升为18位后的编号,其中的“X”和阿拉伯数字1、2、3表示的意思是一样的,它表示一个数字,不表示性别。倒数第二位表示性别。在以后的使用中两个编号都可以使用,而18位数编号主要使用于计算机管理。
毕业生户籍迁出问题
一、上学时将户口随之迁入学校的学生,毕业时一般将户口再随之迁出,有两种情况:一是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把你的户口从学校所在地迁往你的就业单位所在地。二是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将现户口迁往原籍,也就是从何地迁入再迁回何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二、学生毕业时由保卫处户籍室统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原则上不保留户籍。所以毕业生离校时应及时到所在院系领取本人的户籍迁移证,以便落户。否则人户分离,需要户籍证明时,本人还需要返回学校所在地办理,会增加你的经济负担和时间上的浪费,也还会给其它方面(如办理各种证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程序: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保卫处户籍室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户口迁往就业单位。②未就业且未申请留校的,户口迁往原籍。③毕业前保卫处户籍室集体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以系为单位集体来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户口迁移证》,分发毕业生本人带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不包括户口留校的)。④户口在校没领取的,本人或委托人必须持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来保卫处户籍室办理领取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一、毕业前落实好就业单位的:
1 、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将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在5 月30 日前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作为列入当年就业建议计划的依据(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将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及时送交或邮寄给用人单位一份。
5 、学校依据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为毕业生集中办理好《就业报到证》。
6 、毕业生在离校前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6 月15 号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办理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费用自理)。
7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二、毕业生毕业后择业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
1、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将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将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及时送交或邮寄给用人单位一份。
5 、持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介绍信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81 号,联系电话:0731-2816666 ,2816665 ,2816662 )办理就业报到证。
6 、持就业报到证、本人毕业证到学校保卫科领取户口卡(均为原件)到泰山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 、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三、办理档案户口托管的:
1、以班级为单位领取《人事档案与户籍托管合同书》(一式两份,学校与毕业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并用钢笔按要求填写,截止时间为6月10日。
2、付户籍托管费120元/年.人(档案托管两年择业期内免费,两年后60元/年.人)。
3、在6月20日前将就业报到证、个人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两张(1寸的近期黑白免冠大头照即身份证照片,并在照片后面写好姓名)一并交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办理了回生源就业手续的:
1、5月25日前在《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选择档案户口选择"要求回生源地择业"。
2、6月15号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来我中心领取报到证,办理好档案户转迁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好 户口迁移手续(费用自理)。
3、在就业报到证上的规定时间内到生源所地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报到、上户口。
4、在生源地范围内寻找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在生源所在地市教育局(湖南省)、省教育厅或人事厅/局(外省)办理好一切就业手续。
6、如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好就业单位,按"改派"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见下)。
五、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
1、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成功后,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原已派遣到某一用人单位,还需到原用人单位在原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
2 、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系初审,各系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备案。
3 、携原就业报到证及系部已签署好意见的就业协议书送交到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存两份就业协议书(一份为学校收存,另一份代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存)。
4 、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改派申请表。
5 、持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原报到证、改派申请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介绍信、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81 号,联系电话:0731-2816666 ,2816665 ,2816662 )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
6 、持就业报到证、本人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7 、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本人毕业证(均为原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是不是一本?
不仅是一本,还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211工程高校全国大学排名在五十到六十位的样子,比北京的还强一些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5年12月生,甘肃庆阳人,陆军参谋学院军事理论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74年7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2月在甘肃省庆阳地区毛纺织厂参加工作。 1972.12—1983.05陆军四十七军服役,历任战士、文书、保密员、副政治指导员、正连职参谋; 1983.05—1990.05,兰州军区司令部工作,历任副营职秘书,档案馆副团职副馆长、副团职参谋、正团职参谋; 1990.05—1998.02,兰州军区司令部军务装备部队务处处长、兰州军区司令部军务装备部副部长兼队务处处长; 1998.02—2002.09,兰州军区司令部军务部副部长;2002.09—2003.10,青海省军区副参谋长兼西宁军分区司令员; 2003.10—2004.11,青海省西宁警备区司令员; 2004.11—2008.12,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师级)。 2008年12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男,汉族,1956年6月生,陕西临潼人,大学学历,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
,高级工程师。1977.01—1987.05,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测绘队任供应科副科长、科长;1987.05—1990.06,省地矿局测绘队副队长;1990.06—1992.03,省地矿局物供总站副主任;1992.03—1999.03,省地矿局物供总站主任兼党总支书记;1999.03—2000.08,省地勘局局长助理、地质工程总公司总经理。2000年8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男,汉族,1963年3月生,甘肃泾川人,大学学历,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
加工作,高级政工师。1983.07—1985.0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物性测定员;1985.03—1990.04,省地矿局物探队劳人科副科长、科长;1990.04—1994.05,省地矿局物探队副队长、工会主席;1994.05—1996.12,省地矿局区调队党委书记;1996.12—1997.12省地矿局区调队队长兼党委书记;1998.01—2000.06,省地勘局兰州地勘院院长兼党委书;2000.06—2001.01,省地勘局机构改革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2001年2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男,汉族,1954年12月生,河南南乐人,大学学历,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9月参加工
作,高级 经济师。1969.09—1976.07,先后任甘肃省酒泉县造纸厂工段长、劳资、统计及管理干事;1976.07—1979.09,酒泉县计划委员会统计组长;1979.09—1981.05,省地矿局水文一队综合统计; 1981.05—2003.06,先后任省地矿局计划财务处综合统计、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资产处处长 ;2003.06—2004.06,省地矿局局长助理兼局副总会计师、财务资产处处长;2004年6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女,汉族,1962年8月出生,陕西韩城人,大学学历,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9月
参加工作 ,经济师。1980.09—1989.11,甘肃省纺织机械厂先后任劳资科、组织科、党委办公室干事;1989.11—1992.02,甘肃省服装职工大学办公室、学生科干事;1992.02—1993.05,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科员、副主任科员;93.05—2004.03,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04.03—2006.09,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人事处处长;2006年9月,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男,汉族,1956年10月生,甘肃酒泉人,大学学历,1978年8月加入中国
共产党,1974年5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 1974.05—1975.11,甘肃武威县新华公社插队; 1975.11—1988.03,兰州三毛厂工作、任产品设计员; 1988.03—1993.02,甘肃轻纺厅纺织处助工; 1993.02—1996.11,甘肃省纺织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兼党委书记; 1996.11—1999.07,兰州棉纺织印染厂党委委员、厂长; 1999.07—2007.08月,甘肃省委组织部招待所所长党总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干部三处副处长(正处级); 2007.08—2009.05,甘肃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 2009年5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男, 汉 族,1955年6月生,甘肃陇西人,大学学历,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5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 1975.09—1977.09, 甘肃省陇西县渭河乡滩儿队生产队长; 1977.09
—1978.03,空军34修造厂工人; 1978.03—1982.01,武汉测绘学院航测与遥感专业学生; 1982.01—1983.12,甘肃省测绘局第二测绘队作业员、组长; 1983.12—1984.11,甘肃省测绘局第二测绘队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1984.11—1991.03,甘肃省测绘局第一测绘队副队长; 1991.11—1995.12,甘肃省测绘局生产技术处处长; 1995.12—1998.04,甘肃省测绘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996.05起兼甘肃省第一测绘大队队长); 1998.04—2001.11, 甘肃省测绘局党委委员、局长; 2001.11—2010.03,甘肃省测绘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3月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巡视员。 男,汉族,1957年3月生,甘肃景泰人,大学学历,1986年8月入党,1
980年12参加工作。 1980.12—1984.1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技术员; 1984.12—1986.1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分队长; 1986.12—1987.1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工会副主席; 1987.12—1993.1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物资供应科科长; 1994.01—1994.08,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队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1994.08—1998.02,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工会主席; 1998.02—1999.06,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工会主席; 1999.06—2000.11,甘肃省地矿局物探队队长; 2000.11—2007.02,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院长、党委书记; 2003.10—2005.05,兼任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党委委员; 2005.05—2005.06,兼任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党委委员; 2007.02—2007.06,不再任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党委书记、院长,调局机关工作; 2007.06—2009.08,甘肃省地矿局政治部主任、组织处处长; 2009年8月,任甘肃省地矿局副巡视员。 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甘肃山丹人,博士学历。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 1982.08—1986.11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六队填图组长; 1986.11—1993.10 甘肃省地
矿局地质科学研究所填图组长、副技术负责、分队长兼技术负责; 1993.10—1996.06 中国地质大学地矿系硕士研究生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6.06—1998.09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科学研究所科办主任; 1998.09—2000.03 甘肃省地矿局地矿科技处主任科员; 2000.03—2000.11 甘肃省地矿局地调院总工程师; 2000.11—2001.01 甘肃省地矿局地矿科技处处长; 2001.01—2004.08 甘肃省地矿局地矿科技处处长兼地矿科技信息中心主任; 2004.12—2007.02 甘肃省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兼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 2007.02—2009.07 甘肃省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兼地矿科技处处长、信息中心主任、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 2009.07—2010.09 甘肃省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兼地矿科技处处长、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 2010.09任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