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村民自治法相抵触怎么办

你这话说反了,应该是自治法与条例相抵触,,如果有这种情况,以条例为大,村民自治“法”则需要修改。

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还没有颁布过《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只颁布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1990年9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此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性大法,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又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至此,保障亿万农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成为村民自治工作的重心。2006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接受村民监督,这是法定义务,监督是村民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的范围作了明确,即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五项,其中第五条即为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这些事项法律规定的公布要求是“及时”。及时是一个模糊的时间要求,因此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一般事项每季度应公布一次,集体财务来往比较多的村委员,应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在这些事项中,村级财务公开是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方面,因此一些省区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时明确将村财务公开列入公开的范围,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为了保证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设计了监督主体,规定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落实,村务公开如有遗漏或不真实,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为了防止村委会成员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连续两次不合格,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即被终止。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民主评议的具体办法,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民主评议现在执行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这一规定意味着对同一评议对象一年最多只能评议两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并不一致,而且《意见》中规定了参加评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人数比例要求,但并不明确评议不合格的标准,没有这些标准,将无法终止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为此今后应明确民主评议的程序与标准。

如果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村民的另一个救济办法是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罢免权。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村委会成员,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经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村委会成员。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是村民按照村民组织法实施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环节。当前,随着村民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加强,对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尤其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好转,对于如何发展经济、管好经济、用好经济,村民要求参与监督的意识更强。搞好村级班子换届,必须在制度建设、提高村民素质、加快经济发展方面加以促进,方能确保换届选举有序地进行。

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必须加强和完善选举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候选人提名方法和提名程序,在选举中坚持差额、直接和秘密投票等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执行选举工作制度,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扎实、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选进班子,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实践中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对村民组织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选举制度。

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强化党组织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作用。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党的领导,为村级班子换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细化程序,依法依规抓好选举工作。积极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换届工作圆满完成。

资料来源——

根据村民自治条例社长由老百姓选举还是村支部书记任命呢

村民自治都是有村民选举村长,书记负责推荐,最终还是要依靠村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是否当村长。